湖南信息学院- 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估中心

文件制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文件制度

文件制度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教督局函〔2018〕1号)

更新时间:2018-06-21 22:22:59

一、一级指标:办学思路与领导作用

1.1学校定位

观测点“学校定位与规划”基本要求调整为:学校办学定位明确,发展目标清晰,能主动服务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发展实际需要;坚持内涵式发展,注重应用型办学特色培育。

注1调整为:学校规划包括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划。

1.2领导作用

观测点“1.2.1领导能力”基本要求调整为: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各级领导班子遵循高等教育办学和教学规律,确立主动服务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办学思路,认真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教育教学管理能力较强。

1.3人才培养模式

观测点“1.3.1人才培养思路”基本要求调整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思路清晰,效果明显;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关注学生不同特点的个性差异,注重因材施教。

二、一级指标:教师队伍

2.2教育教学水平

观测点“2.2.2教学水平”基本要求调整为:建立引导教师投入教学的机制;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指导总体上能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教风和教学效果较好,学生基本满意。

2.3培养培训

观测点“培养培训”基本要求调整为:有计划开展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带头人培养等工作,初见成效;有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力的措施,将课程育人作为教学督导和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方面;有加强教师专业职业资格和任职经历培养的措施,效果较好;重视青年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有规划、有措施、有实效。

三、一级指标:专业与课程建设

4.1专业建设

观测点“4.1.2培养方案”基本要求调整为:培养方案反映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有企业行业专家参与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构建了科学合理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课程体系,其中人文社科类专业实践教学占总学分(学时)不低于20%,理工农医类专业实践教学比例占总学分(学时)比例不低于25%,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不少于12周;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开设专门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良好。

4.2课程与教学

观测点“4.2.1教学内容与课程资源建设”基本要求调整为:课程建设有规划、有标准、有措施、有成效;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学生的需求,开设了足够数量的选修课;教学内容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能够反映本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教学大纲规范完备,执行严格;注重以专业应用能力培养为导向的教材建设,有科学的教材选用和质量监管制度;能有效利用网络教学资源,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使用效果较好。

观测点“4.2.2教学方法与学习评价”名称调整为“4.2.2课堂教学与学习评价”。基本要求调整为: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有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方法改革的政策和措施,课堂教学体现以学生能力培养为中心,注重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能力培养,教师能够开展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等教学;课程考核方式科学多样。

4.3实践教学

观测点“4.3.2实习实训”基本要求调整为:能与企事业单位紧密合作开展实习实训;每个专业建立有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时间和经费有保证;指导到位,考核科学,效果较好。

四、一级指标:质量管理

5.2质量监控

观测点“5.2.1质量控制”基本要求调整为:学校建立了自我评估制度,并注意发挥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的作用,对教学质量进行常态监控。

五、一级指标:教学质量

7.1德育

观测点“7.1.1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要求调整为: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落实国家标准,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较强,学生比较满意,评价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