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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学院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09-28 16:33:25

(湘信院通〔2017〕49号,2019年7月修订,2021年9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促进学风、教风和校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应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以预防为主,减少差错,避免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单位、教学管理与教学辅助等职能部门的全体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界定与分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在教学或教学管理、教学服务过程中,因本人主观过错而对学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和教学声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教学差错是指教职工在教学或教学管理、教学服务过程中,因未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而对学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但未造成严重过失的行为。

五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和二级教学事故。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认定范围见附件1。

第三章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一旦发生,发现者应立即报告教务处,并填写《湖南信息学院教学事故、教学差错情况表》,教务处依据情况表及时通知责任人所在部门;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及时核查取证,填写《湖南信息学院教学事故、教学差错核实认定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责任人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再上报教务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小组,教务处处长兼任组长,成员一般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教学质量检测评估中心负责人、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人、人事处和校工会代表、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组成,小组开展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认定工作时不得少于5人。

第八条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经认定小组认定后,须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教务处负责组织后续处理工作;当事人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教务处提出申辩意见。

第九条 教务处接到申辩后,应会同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小组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进行复议,必要时可提交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无论是否更改原认定意见,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结论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一经认定,分别予以相应处理。

(一)一级教学事故。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并报校务会审批后,由学校发文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者2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年终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1年内不得晋级加薪、不得申报上一级职称、评优评先一票否决。若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者,视情节可予以停教一学期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解聘的处罚。

(二)二级教学事故。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由学校发文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年终考核不能评优,1年内任何评先一票否决。若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者,后发生的事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三)教学差错。由教务处发文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能评优。若1年内发生两次教学差错,第2次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1年内累计发生3次教学差错,第3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的文件发布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人事处按事故等级扣发事故者岗位绩效工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人员,兼职教师和试用期员工的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由教务处认定后交人事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