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 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估中心

监测与评估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监测与评估院部考评

院部考评

湖南信息学院电子信息学院教师教育教学业绩考评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9-10-14 12:02:31

(2019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湖南信息学院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应用型本科教育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能力的决定》(湘信院通[2019]7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反映教师教育教学信息,客观评价教师教育教学业绩,充分激发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教师教育教学业绩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湖南信息学院教师教育教学业绩考评指导性意见(2019年修订稿)》(湘信院通[2019]63号)文件精神,结合电子信息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考评工作小组

1. 电子信息学院成立教师教育教学业绩考评工作小组,负责教育教学业绩考评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2. 教师教育教学业绩考评考工作小组由院领导、院级督导、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教师代表组成,工作小组人数为7至11 人,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总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二、考核范围与时间

1. 考核范围:承担电子信息学院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不包括外聘教师和校内兼课教师)。

2. 考核周期:以自然年度为单位进行考评。

三、考核内容

教师的教育教学业绩工作考核包括:师德师风、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规范、教学建设与科研、学生实践指导。具体考核指标及标准见《湖南信息学院电子信息学院教师教育教学业绩考评指标及标准》。

四、考核原则

1. 定量评分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为确保考评的公平公正性,坚持考评体系以定量评分为主,以定性考核为辅,定性考核项目由学院考评小组酌情评分。

2. 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既要注意学院目前的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又要注意其教学改革与建设的力度,教学水平的稳定与提高。

3. 重点性与导向性相结合。按照“课堂教学”是教师的根本任务,“立德树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提升人才培养能力”是教师的核心使命的原则,使考评体系能正确地体现教师教育教学改革及其发展的方向。

4. 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为了便于操作,简化考评流程,定量考评部分数据由教研室、学院提供数据直接评分,仅定性部分由老师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由学院考评工作小组进行评定。

五、考核实施方法

1. 定量评分:定量评分指标内容根据教研室和学院提供的数据由教研室进行初评,由学院考评工作小组复核。

2. 定性考核:定性考核指标内容由教师提交申报材料,由学院考评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3. 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经学院公示后,报学校考评领导小组审定。

六、考评结果及应用

1. 考评结果

教师教育教学业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者原则上不超过考评教师人数的15%,当“优秀”等级人数超过15%时,按考评分数从高到低评定,其他等级比例不做要求。

对于考评当年获得省级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的,或者获得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以及国家级奖所有获奖者,如果完成了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师德表现好、没有出现教学事故的,可评定为“优秀”等级。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受到一级教学事故处理的,其年度教育教学业绩考评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等级;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受到二级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处理的,其年度教育教学业绩考评结论不能为“优秀”等级。

2. 结果应用

教师教育教学业绩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岗位聘任、职称晋升和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教师参评学校“优秀教师”原则上必须在上一年教育教学业绩考评中获得“优秀”等级;教师申报上级教师荣誉,必须在近3年教育教学业绩考评中每年均获得“合格”或以上等级,且至少有1年获得“优秀”等级;连续两年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教师,将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课程教学任务,退回学校人事部门处理。

 

湖南信息学院电子信息学院             

2019年9月12日